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龎佐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龎佐成於民國103年9月6日上午11時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因不滿告訴人 謝妙利 談論分手乙事,雙方起爭執,其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手持遙控器及徒手毆打告訴人,致謝妙利受有左眼上眼瞼3x1公分瘀傷、左側上背部大片多處瘀傷、右上臂內側5x3公分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具狀前來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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