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翡翠宮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2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基隆簡易庭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所記載上訴理由僅記載「一、社區所有同意書證明。二、提出合法同意書。三、原告提出欠繳記錄還有催繳通知法官就採信證據不足。」等語,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聲明上訴狀乙件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第1項之規定,並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
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徐世禎法官林玉珮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