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18日至同年4月13日,犯幫助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93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09號、第2674號、第2677號、第306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76號撤銷緩刑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檢察官誤載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應予更正),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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