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東億石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7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