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乙○○被告甲0000000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上訴字第202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