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曹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3至28業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42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