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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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詹玲華
陳麗卿 詹素杏 詹嘉玲 詹偉正 詹玉珊 詹扆蓁 詹秝蓁 詹昭木 詹葉錦綉 被告 吳智蔚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三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