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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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63號確定裁定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9款、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云云,向本院聲請再審(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3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對本院100年度聲再字第6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非合法,其聲請並經本院裁定駁回之,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昆曄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