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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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建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建誠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建誠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被訴侵入住宅部分之告訴人 王思瑀 具狀撤回告訴,考量被告被訴侵入住宅罪嫌部分,乃告訴乃論之罪,爰就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