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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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1號
聲請人 胡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 胡天 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胡月琴(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 胡育綾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 胡天送 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胡天送之胞妹,胡天送因嚴重心智功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胡天送為監護之宣告,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胡天送之監護人,指定胡育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胡天送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胡月琴為監護人,併指定胡育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戶籍謄本。
⒊親等關聯查詢單。
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⒌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 施仁雄 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胡天送為一位重度智能障礙患者,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胡天送為監護之宣告。爰選定聲請人胡月琴為受監護宣告人胡天送之監護人,併指定胡育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胡天送之最佳利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