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徐義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總祿境廟(即台南市總祿境廟管理委員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間回復繼續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又原告前已曾就本院90年度促字第8609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嗣經駁回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又被告台南市總祿境廟(管理委員會)前已曾就本院90年度促字第8609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嗣經駁回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民事聲請異議、抗告狀中指出,經本院核對附卷之本院90年度再字第10號裁定,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確有如原告所指之顯然錯誤,爰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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