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水源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水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水源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2年10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