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偉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2年4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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