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19號自訴人 楊義聰 上列自訴人因遺棄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7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玉熙
法官周宛瑩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