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 李素玲 被告 郭益廷
林宥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32.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458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買賣及102年4月2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林宥麻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請求撤銷系爭房地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買賣及102年4月26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41,0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1,075,5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左營分處函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521,530元【即(41,000×132.83)+1,075,500=6,521,5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