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57號
                  103年度員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江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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