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貝成 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欽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斯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不利部分
及駁回其反訴部分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300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0,300元,合計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0,6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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