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謝林挽
訴訟代理人  謝永倫
被   告 林邊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蕭湘勇
       王景龍
       陳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鄉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07年
1月8日東丈法字第56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
號B至G部分之土地現遭被告無權占用,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除去地上物後返還土地等情。經查,系爭土地
於民國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3,300元,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可佐,又依前引之複丈成果圖
,系爭土地現遭被告占用之面積各為1.64(編號B部分)、0.01
(編號C部分)、0.36(編號D部分)、0.4(編號E部分)、
19.61(編號F部分)、0.47(編號G部分)平方公尺。依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217元【計算式:3300(1.64+0.0
1+0.36+0.4+19.61+0.47)=742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本件②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②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後之起訴狀(應
附具繕本1件)。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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