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簡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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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朝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春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6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