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原告甲○○被告永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秀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中華民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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