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58號
原告 許可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峰 間減少價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金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58號
原告 許可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嘉峰 間減少價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