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3,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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