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39號
原告 李月沁
被告 黃詡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為被告代墊住院費用,爰依返還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云云。查被告之住所地於原告起訴時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卷內僅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無從判定本件契約履行地為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