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憲言 上列聲請人與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炯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雖於108年12月11日陳報債務人李炯頤之全體繼承人業已拋棄繼承,惟本院查明結果,仍有債務人李炯頤之祖母 李陳金蘭 未拋棄繼承,故是請提出債務人李炯頤之祖母之最新戶籍謄本,且是否就債務人李炯頤之部分,更正李陳金蘭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狀更正,並表明其地址。
二、承上,如改列李陳金蘭為債務人之一,本件訴求標的須改為:「債務人李陳金蘭就所繼承之被繼承人李炯頤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向聲請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0
0萬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付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另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如欲向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則請針對本案「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