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號聲請人即被告 蔡青峰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373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即被告蔡青峰(下稱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號15樓,為便於出庭應訊,請准予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聲請移轉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所定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又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處所謂該管法院,係指有管轄權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而言(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處所謂犯罪地,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58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373號案件受理繫屬中。
㈡告訴人 蕭偉民 住所地位於屏東縣(地址詳卷),依起訴書之
記載、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告訴人係經由住所中電腦設備遊玩「暴雪英霸」線上遊戲時遭被告公然侮辱,則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之結果地為屏東縣,依前揭規定,本案由本院管轄自於法無違,且查無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之情形;此外,被告本應向本院之直接上級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移轉管轄,而非向本院為之,其誤向本院提出聲請,亦屬無據。從而,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