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 潘浚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已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 陳明 是否捨棄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1.67元,聲請人亦於109年1月6日陳明欲捨棄違約金201.67元,惟漏未依本院上開裁定陳明捨棄違約金後,實際欲請求金額為何?請具狀陳明本件具體請求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