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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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瓊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福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查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炯頤 已死亡,雖
聲請人具狀主張依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前段應由另一股東李福成代理董事之職務,惟參酌該條於民國90年11月12日之立法理由第五點之旨趣,是得否依該條規定逕由李福成代理並非無疑,故本件如欲向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請求,則請針對本案「108年度司促字第11262號」支付命令事件選任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應陳報其送達地址。
㈡又台端似就同一債權向高雄地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聲請裁判,是請陳報上開裁判是否確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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