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憲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李炯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炯頤已死亡,故請提出債務人鱗集水產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
二、承上,如欲對債務人李炯頤之繼承人為請求,請提出:㈠被繼承人李炯頤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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