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人 陳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三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李文賢法官吳麗惠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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