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劉東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韻紅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