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7363號債務人 鄭貴子 上列債務人(即異議人)鄭貴子與債權人 廖新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即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民國104年12月25日異議狀上正確相對人(即債權人)之姓名及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