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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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道民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2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道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道民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