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7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蔡稼臻 即 林慧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其中陸萬貳仟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與以每月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