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552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 律師被告婕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茂全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婕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婕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445,623元,應繳裁判費394,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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