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43號原告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訴訟代理人 曾永傑 被告 蔡學良 被告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榮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未具繳納裁判費,且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列情形,已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自應依法繳納裁判費;以原告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9萬82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8620元。
茲依上揭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