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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