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再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0四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0八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先前曾以同一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裁定以無再審理由駁回一事,有該本院刑事裁定附卷可按,茲聲請人又以相同理由聲請再審,其聲請之程序顯然違背法令,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黃憲文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明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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