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其中發行公司南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79-ND-000000-0,股數壹仟股部分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屆滿,其餘均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