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抗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請法官迴避再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三三號再抗告人 江添祥 上列再抗告人因傷害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七二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江添祥因傷害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徐昌錦法官王復生法官楊力進法官蔡國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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