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沙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林宇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6月18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800176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宇恆意圖鬥毆而聚眾,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宇恆,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25日22時1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區○○里○○街上。
(三)行為:緣 蔡宇軒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
度偵字第2021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由本院審理中)與
楊千慧 係男女朋友,楊千慧於民國108年4月25日晚上,前
往嘉陽高中夜間部上課時,因細故與 林衍廷 發生口角爭執
,並將上情轉告蔡宇軒,蔡宇軒因而心生不滿,遂透過友
人聯繫林衍廷,相約在臺中市清水區紫雲巖前談判,並以
臉書通訊軟體等方式邀集被移送人林宇恆及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人數人前往助陣,嗣被移送人林宇恆即駕駛AY
R-1157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陳家豪 ,尾隨蔡宇軒等人所駛車
輛前往約定談判地點,於108年4月25日22時許,蔡宇軒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中市○○區○○街
及大街路口,誤認在場之 蔡閔勛 為仇家林衍廷,遂與「梁
朝銘」之人及其他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他人
身體之犯意,分持電擊棒、棍棒毆打蔡閔勛之頭部、身體
等部位,致蔡閔勛受有頂部頭皮撕裂傷、顏面、左側肢體
及左上臂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被移送人林宇恆與陳家豪則
僅待在車上觀看,俟蔡宇軒返回車上並駕車離去時,被移
送人林宇恆始駕車尾隨離去(無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林
宇恆具有共同或幫助傷害蔡宇軒之犯意),經警獲報到場
處理,並調閱監視器發現蔡宇軒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及被移送人林宇恆駕駛之AYR-1157號自用小
客車,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宇恆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
(二)陳家豪於本院訊問時之陳述。
(三)蔡閔勛、蔡宇軒、楊千慧、林衍廷於警詢之證述。
(四)員警職務報告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
(五)被移送人林宇恆於本院訊問時雖辯稱:「(108年4月25日
晚上蔡閔勛遭人毆打,你當時是否在場?)在場。我當時
人在旁邊,我車子停著的,距離他被打的地方距離十公尺
。」、「(你當時為何停車在那裡?)有車子擋在我前面,
就是蔡宇軒的車。」、「(為何蔡宇軒的車停在你車前面
?)因為他們下車打人。」、「(你何時離開現場?)蔡宇
軒打完人回到車上,他把車開走我就跟著開走。」、「(
你開走是去那裡?)回家。」、「(從蔡宇軒下車打人到回
來車上隔多久?)隔三到五分鐘。」、「(這段時間你為何
不離開?)我沒有辦法動,『我前後都是車』。後面是路
人的車。」、「(路人的車是比你先停還是後停?)比我們
慢停。」、「(你當天為何會到現場去?)我要看被打的人
是否我會館裡面的 阿弟仔 。」、「(你為何要去看被打的
人是不是會館裡面的阿弟仔?)因為『我聽陳家豪說我的
阿弟仔在被打的現場』。」、「(陳家豪是何時在那裡如
何跟你說?)晚上十點在嘉洋高中校門口我的車上,『陳
家豪說被打裡面的人有我的阿弟仔』,然後我就開車衝下
去看,就去他們打人的現場看。」、「(你怎麼知到現場
在那裡?)我跟在打人那群人後面。那群人都是開車。」
、「(你跟在那群人車子後面的時候已經有人被打?)還沒
有。」、「(既然如此,陳家豪為何說被打裡面的人,有
你的阿弟仔?)因為這件事情是他們冤家(台語)兩邊約
要輸贏。」、「(那個阿弟仔叫什麼名字?) 陳俊麟 。」、
「(你跟他什麼關係?)很熟的朋友,認識快三年,平常有
算常往來,會一起去出陣,及撞球館,平常只有用臉書聯
絡,不曾電話聯絡,我也不知道他的電話。」、「(從你
們從嘉洋高中門口離開,到你們到達打蔡閔勛的現場,隔
多遠?)一公里。我們不是直接從嘉洋高中到打蔡閔勛的
現場,他們有繞我開車跟著他們繞,我也不知道他們為何
要繞。」、「(你當時要離開現場回家是回誰的家?)我先
載陳家豪回家我再回我家。」、「(你那天為何會去載陳
家豪?)『因為前一天跟他說好的』。我說我會來載陳家
豪放學,那天我跟陳家豪還有我女朋友本來要去靜宜夜市
,後來因為發生這件事情太晚就沒有去。」、「(你們前
一天如何約的?)因為前一天我也是接他放學,『是當面
跟他說明天要去載他放學,並且要一起去靜宜夜市』。」
、「..我有確認被打的人不是陳俊麟。」 云云 ,核與證人
陳家豪於本院訊問時證稱:「(你是否認識蔡閔勛?)不認
識。」、「(108年4月25日晚上在紫雲岩前面有人被打你
有無在現場?)有。」、「(你為何會在現場?)因為放學
出來時,林宇恆來載我。」、「(108年4月25日那天林宇
恆為何會去載你?)因為放學時間我要回家。」、「(他每
天都去載你?)他有空就會來載我。」、「(你事前是否知
道他會來載你?)『是我打電話給他的。我是當天晚上九
點多打電話給他』,我跟他說你有沒有空我放學了,你
來載我回家可以嗎。他就說好有空。他大概九點五十就來了
,我十點下課,我就在校門口上車,過沒多久就看到很多
車就衝下來,在校門口叫囂,聽到很多人說好像要下山,
『就有人跑來跟我說聽說你哥會館裡面的人好像要被打』
,那時候我已經在車上,我就跟林宇恆說你們會館的人好
像要被打,林宇恆就很急就開車下山,去看是不是他們
會館的人。」、「(你朋友跟你說的時候你坐在那個位置
?)後座,林宇恆在駕駛座。車上還有林宇恆的女朋友,
坐在副駕駛座。」、「(你朋友跟你講的時候林宇恆聽得
到嗎?)應該也聽得到。」、「(你朋友有沒有說是誰會
被打?)『沒有』。」、「(林宇恆開車載著你跟他女朋
友下山到現場之前,你們知不知道要去看誰有沒有被打
?)『我不知道』。」、「(你或是你的朋友有無告訴林
宇恆,林宇恆會館的誰可能會被打?)『沒有』。」、「
(林宇恆會館的人你是否認識?)不認識。」、「(你認不
認識一個叫阿弟仔的人?)『不認識』。」、「(林宇恆
的會館裡面有阿弟仔?)『我不知道』。」、「(所以108
年4月25日晚上那天,林宇恆開車載著你跟他女朋友,從
嘉洋高中離開的行程為何?)先下山,跟著那群人車子後
面,他們直接開到紫雲岩,然後他們車停下來,我們的
車停在很後面,我們前面停了很多台車,『我們後面沒
有車,我們是最後一台車』,前面的車的人都下車了,
他們在那邊跑來跑去,一直叫囂,一直喊說人在那裡,
然後我們一直在車上不敢下車,我們怕被波及到,然後
我們一直看,他們跑來跑去後來不知道去追誰,然後我
們想說要走了,回家那條路就是往紫雲岩的反方向,開
回去的時候看到旁邊很多人在打一個人,我們停在距離
那個人被打的地方差不多『五十公尺』處,我們就一直
看那個被打的人是不是林宇恆會館裡面的人,然後我們
也看不清楚,我就跟林宇恆說先載我回家,然後我就說
這裡很危險,我們先回家,我們就走了。」、「(你們那
天到底知不知道被打的人是不是林宇恆會館的人?)『不
知道。林宇恆也不知道』。」、「(所以當天林宇恆不確
定被打的人是不是他會館理面的人你們就走了是否如此
?)『對』。」、「(你們走的時候是自己走還是跟其他
車一起走?)只有我們一台車離開。」、「(你認不認識
陳俊麟?)不認識。」、「(們一開始跟著那群人的車子
走,不就是為了要確認被打的人是不是林宇恆會館的人
,為何你們還沒確認被打的人到底是不是林宇恆會館的
人你們就離開了?)因為我趕著回家。」云云情節不符,
被移送人辯稱:伊是為了看被打的人是不是伊朋友才開
車尾隨云云,要非可採。參之,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亦直
承:當天17時許,蔡宇軒有打電話叫伊過去等語,益徵
被移送人確係為與蔡宇軒一起赴約與對方談判,始駕車
與蔡宇軒等人同行,被告主觀上具有意圖鬥毆而聚眾之
犯意,堪以認定。至蔡宇軒動手時移送人僅留在車內觀
看,並未參與,並無礙於先前被告主觀上具有意圖鬥毆
而聚眾之犯意並開車同行至現場之認定,附此說明。
三、核被移送人林宇恆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
款之意圖鬥毆而聚眾規定。本院審酌本件被移送人本案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違反義務之程
度、上開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3款、第9條第1項
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