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撤銷羈押。
理由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
2月在案,因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因本案案情均已釐清,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上述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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