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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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徐孟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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