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