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淵晴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淵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淵晴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5日送監執行,在監執行中於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淵晴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5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易字第1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自100年
1月5日起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2272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