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3樓之3選任辯護人吳仲立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72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玉蕙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