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九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富邦銀行敦南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肆仟陸佰元 │KG0一五七四五││││限公司 蔡明興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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