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37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3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
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