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一個月以內者,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