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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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4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槍炮彈刀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槍炮彈刀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7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500275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0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