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93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複代理人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1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94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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